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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作數量超過契約數量時,承包商可否請求超出部分之工程款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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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實作數量超過契約數量時,承包商可否請求超出部分之工程款


一、概說


於單價契約中,因業主是依承包商實際完成數量變理結算,因此,不至發生契約約定數量與承包商實作數量產生落差而有無法計價之情形;但於總價契約中,因契約總價係依設計圖說之預估數量計算而得,且承包商係按圖說施作工程,因此,原則上,依設計圖說所計算出之數量,亦應不至與承包商按圖實作之數量相差太多。然於實際操作上,卻有可能因為預估數量錯誤等因素,致發生預估數量與實作數量差異之情形,此時若嚴守總價契約之精神,將超出契約數量之風險歸由承包商承擔,固非無見,但若實際數量超出契約數量甚多時,將此等風險強由承包商全數負擔,卻由業主享有完成工作之利益,恐有失公平。因此,如何處理以兼顧契約約定及雙方利益,及有討論之必要。


二、於契約條款中直接約定處理方式


採此方式者,例如: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2項規定:「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時,其逾5%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三、未於契約條款約定處理方式


(一)否定說:承包商不得請求增加工程款


此說認為,總價契約係業主與承包商約定,若承包商依約完成工程時,除非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應增減工程款之法定事由外,業主即應依契約約定總價計付工程款。就此,若總價契約未約定實作數量與契約約定數量不一致如何處理,且締約當事人未辦理契約變更之情形下,承包商即不得以項目、數量增加而要求增加工程款。


(二)肯定說:承包商得請求增加工程款


此說認為,縱契約未約定實作數量與契約約定數量不一致如何處理,但依一般工程慣例中契約風險分擔原則,可認係可歸責於業主之事由,且承包商無從預見者,則應由業主承擔風險,承包商應可請求其多支出之工程款。另有實務見解認為,除契約有約定承攬人得就超過契約約定數量之工程款請求給付者外,於「漏項」或業主指示變更契約圖說或規範所無之工項時,承包商亦可請求其所多支出之工程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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