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款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功能及性質為何?
工程契約通常施作項目繁雜、履約期程較長,相對地發生無法依約履行之風險亦較高,因此,為確保承包商能盡履約責任,並確保業主於承包商違約時,就所受損害得迅速獲得賠償,實務上因應工程之不同階段及目的,遂發展出不同類型的保證金。以下參考工程會依採購法第30條第3項制定之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之種類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保證金有下列幾種:
(一)履約保證金:保證廠商依約履約之用。
(二)預付款還款保證:保證廠商返還預先支領而尚未扣抵之預付款之用。
(三)保固保證金:保證廠商履行保固責任之用。
(四)差額保證金:保證廠商於得標價格偏低時,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或其他特殊情形之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履約保證金與保固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的目的在於擔保承包商履約,任何在驗收前查明有違約的情形,均可能成為業主得沒入履約保證之原因。至於保固保證金則相對於履約保證金,是擔保工程驗收後,於保固期間發現瑕疵時,擔保承包商會依保固條款盡瑕疵修補的義務,並在未能依保固條款盡瑕疵擔保責任時,得沒入保固保證金;簡言之,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責任發生的時點及擔保目的不同。又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亦得以第三方金融機構開具之保證書代之。
三、預付款保證金
預付款保證金則全然不同於前二者之目的。無論是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抑或保固保證金,整體而言均是在要求承包商擔保工程的完成及品質。預付款保證金則與工程契約中的付款制度有關。所謂預付款,通常是承包商於契約簽訂後,得向業主請求一筆預付款,以供承包商用於進場後初期之預買材料、機具及僱用人力等,以紓解承包商的資金周轉需求,此種預付款具有業主對承包商資金借貸的性質。因此,業主為了擔保承包商會返還預付款(通常係約定於後續的估驗計價中,分期扣還預付款),遂要求承包商出具預付款保證金,以擔保在承包商未能返還預付款時,業主得沒入預付款保證金以填補損失。
四、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與預付款保證金之差異
五、履約保證金之性質
上述各種保證金在實務上及學說上最常討論者,乃各種保證金之性質為何;其中又以履約保證金是否具違約金之性質?得否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院酌減等,較為常見。實務對此問題看法分歧,目前仍未有定論:
(一)違約定金
履約保證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處理,無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之適用。
(二)違約金
履約保證金具違約金性質,得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252條。
(三)信託之讓與擔保
在有沒收條款及得轉為違約金之情形,於「沒收約款」所定違約是由發生時,除用以抵償因違約所生債務外,就超過擔保範圍之履約保證金,及因該「沒收約款」之約定而轉為違約金,而得適用民法第252條違約金酌減。
(四)視當事人具體約定而定
履約保證金是否得於不履行契約或不依約履行時,充作違約金,應依契約解釋之原則,綜觀契約約定之內容,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決定其法律上之性質。視當事人間是否有以履約保證金充作違約金之意思,決定是否得適用民法第25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