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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如何保障雙方之權利義務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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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工程契約中,如何保障雙方之權利義務


一、私法自治與契約解釋原則


雙方所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乃因依據私法自治,當事人契約自由。在工程契約已有約定之情況下,自應尊重當事人之約定,而優先適用;如無約定時,適用民法或相關法律,或工程慣例等交易習慣。在解釋契約條款時,除契約約定內容以外,招標、投標文件、契約附件、議價紀錄、或往來函文、郵件等在締約過程中的各種證據資料,均可能影響契約之解釋適用,或甚至該等文件亦構成契約之一部分。




二、 契約效力


契約條款的適用,除上述契約解釋原則的掌握,也要注意契約條款是否有無效的情形,如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第71條參照)、有悖於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參照)、顯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條款(民法第247條之1參照)等狀況。在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由於政府招標案件,原則上係參照工程會公布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訂定契約,因此,招標機關(業主)和承包商間之工程契約約款有可能被認為係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有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審查有無顯失公平之可能。惟實務上有認為因公開招標已給予承包商充足時間審議以及個別磋商機會,故不生契約無效情形。




三、 工程契約爭議之民法適用


工程契約之爭議,如在契約條款無相關規範可適用時,即應適用民法規定。至於應如何適用,則應視工程契約之性質而定。工程契約的性質,大多屬於承攬契約,但亦有可能被認定為買賣、承攬或委任等之混合契約。因此,就工程契約爭議,究竟應適用承攬、買賣抑或是委任的相關規定,並不容易,而須回歸各該工程契約之具體內容認定其比較傾向承攬或買賣、委任之性質,使得正確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以解決紛爭。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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