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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拋棄繼承真的拋棄了嗎? 20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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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郭盈廷,2019/4/23


宋氏夫妻有2個小孩,分別是宋大寶、宋小寶,宋大寶很得人疼愛,集父母寵愛於一身,宋小寶則是叛逆不愛聽父母話,讓宋爸爸很是頭疼,現在到了預先規劃身後事的時候,宋小寶跟父母發生了嚴重的衝突,氣得宋爸爸不願將財產留給宋小寶,要求宋小寶白紙黑字簽下拋棄繼承之聲明書,究竟這樣做宋小寶真的拿不到財產嗎?

解析

一、拋棄繼承:繼承人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債務
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二、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2652號民事判例,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也就是說子女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可以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
三、辦理拋棄繼承所需文件及聲請費:
1.聲請狀
2.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
3.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4.繼承系統表
5.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之證明(如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或存證信函、回執)。
6.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7.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四、回到本案例中宋爸爸要求宋小寶簽下預先拋棄繼承聲明書是無效的,而且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還要依法以書面通知因自己拋棄繼承後所依法應繼承財產的人,所以私下簽署拋棄議程聲明書也是無效的喔!


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大家女性和男性同樣有繼承權,除非繼承人自己願意拋棄繼承,否則任何人都沒有拋棄繼承的義務!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絡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歡迎大家持續關注本所網站及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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