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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是創作者心中永遠的痛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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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郭盈廷,2019-03-25


臺灣知名漫畫家蕭言中在3年前發現畫作被公開上傳於臉書,除了用於行銷咖啡館,還製作成收藏卡販賣。漫畫家沉重的表示:他花了三年訴訟,但抄襲者不但沒有悔意而且只要付出30幾萬給政府,就可以拿藝術家的作品來牟利、侵占,是他心中永遠的痛。
新聞原文網址: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220gamecomic01?utm_source=facebook&utm_medium=mmpage


 

解析

一、本案中,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為美術著作
依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規定,「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又「美術著作」係指以描繪、著色、書寫、雕刻、塑形等平面或立體之美術技巧表達線條、明暗或形狀等,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感情之創作。因此,不論為平面或立體物,如符合前述規定,即為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二、意圖銷售而侵害重製罪
賈姓男子抄襲之行為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為同條第1項之加重處罰規定,因為重製的目的係為獲得利益,為遏阻此種經濟掠奪行為而課以更重之法律責任。
三、結論
著作為創作人的心頭肉,面對侵害時,可依民事與刑事二種途徑請求救濟:
民事救濟有侵害禁止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回復名譽請求權、銷毀請求權,於刑事救濟途徑,著作人得以自訴提起訴訟,追訴侵害者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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