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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家們,作品有被盜用嗎!?~談藝術品「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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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忠明主持律師,2019/03/05


   


     最近藝壇受人矚目的新聞,首推比利時藝術家Christian Silvain斥責四川美院教授葉永青抄襲三十年籲杯葛。自 1980 年代起,荷蘭籍藝術家Christian Silvain 創作一系列拼湊為題的作品,構圖素材包括鳥、鳥巢,鳥籠、紅色十字架、飛機等。其發現中國藝術家葉永青在 Silvain 開始拼貼創作之後六年,推出風格相近的作品,並於蘇富比、佳士得以數十萬歐元的標價成交。畫廊搜集的資料更顯示,葉永青不單涉嫌抄襲 Silvain,亦曾一度抄襲另一比利時藝術家 Pierre Alechinsky 的風格。因此,藝術家生涯有時會面臨遭人故意抄襲作品。本次專欄將較深入討論何謂「抄襲」?以及「如何判斷抄襲行為」?讓創作者在創作時,省思自己有無無意識盜用他人智慧財產之行為。
   

解析

 到底是「模仿」還是「抄襲」差別何在?實益在哪?所謂「模仿」,模仿者學習首重著作之內在精神價值而非外在呈現之成果,故模仿者懂其理後再出發為進步,昇華後嘗試創作,實為思想之抄襲而非表達之抄襲,則不構成著作侵權; 至於,抄襲則構成著作權侵害。而抄襲並不以有認識侵害為限(因曾見聞過之著作所留存之印象,經過一段時間後無意識低加以仿作之情形),惟故意剽竊係以有意識侵害著作人之著作權,此一有意識之行為已屬故意行為。
     至著作抄襲之判定,有二:第一,所侵害之標的必須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表達」而非僅屬思想或觀念本身;第二,須有接觸及實質相似之抄襲之行為。故,於著作抄襲之判斷上,應先判斷究係思想或表達,次判斷實質相似,最後始討論有無接觸。
(一)思想或表達-美術著作之「整體觀念及感覺測試法」
     「感覺觀念及感覺測試法」,係指判斷構想與表達之區別,應自兩造著作之整體觀察所得觀感,或著作予人之意境,尙屬於表達之範圍,則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此種測試法特別適合於圖形著作、視聽著作或多媒體著作等。司法實務上即肯認此見解,該判決稱:「在判斷圖形、攝影、美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美感性之著作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文字相同之分析解構方法為細節比對,往往有其困難或可能失其公平。因此在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注意著作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即指此而言。重視著作間整體觀念與感覺之理由有二:其一係美術著作具備藝術性與抽象性之美感,於判斷抄襲之實質近似要件時,因其創作時於著作整體灌注抽象之藝術思想,難以如文字著作一般將著作分割段落或抽離而為解構分析。其二,美術著作係運用不同媒材透過點、線、面構成延續性之規則或不規則視覺效果,無論形式上或觀念上難以切割而為觀察,必須整體綜觀。
(二)實質相似之判斷因素
     實質近似,事實上即是指被告重製了原告一定數量且重要之著作內容。原告必須證明被告重製了原告著作當中相當質量之內容。因美術著作等著作抄襲爭議當中,因著作內容抽象難以切割而為判別,故應側重「質」之考量,即著重「整體觀念與感覺」原則之運用。依據我國司法實務之見解,係「就著作予人之意境、外觀及感覺判斷是否相似」。另,筆者認為上開見解可援引美國法上更細緻操作,首先, 為了檢視是否有觀念之表達實質近似之情況而構成侵權,必須透過一般大眾反應而為判定之基礎(稱內部測試); 再者,利用專家鑑定方式就藝術品、所使用之材料、某種類型之著作及環境等特別條件為分析(稱外部測試)。美國實務處理此類美術著作侵權爭議問題時,以整體觀念與感覺原則判斷實質近似時,視個案之情狀決定外部測試或內部測試方法之採用。
(三)「接觸」
     所謂接觸,指被告實際上獲有合理之機會看到、聽到或知悉之著作。欲證明被告有接觸之情事發生,原告至少必須證明被告有合理的機會看到或重製到原告之著作。所謂合理之機會或可能,必須透過重要、肯定且積極之證據而證明者,設若僅僅透過推測性或臆測性之證據所成立之「單純可能性」,則不屬於合理機會或可能接觸著作之含括範圍,不能據以認為有接觸之情形。
(四)小結:
     在筆者實務經驗上,在著作侵權之判斷上,假若著作間之相似程度低,則必須證明創作人確實接觸他人之著作; 假若著作之間相似程度高,則必須證明創作者有合理接觸之機會或可能;假若著作之間顯然相同,則其顯然相同之事實本身即成為證明接觸之證據,無須再為接觸之證明。該事件上,筆者認為如兩造著作的確有實質近似甚至顯然相同的情況,證明抄襲之有無,「接觸」即成為本案決定性之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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