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盈廷,2019/1/25
本文針對法院對於公司重整裁定相關之准駁、裁定後之措施、裁定之效力以表格來呈現,希望大家可以快速了解法院准駁重整之期間及裁定後會有什麼樣的改變。
文/郭盈廷,2019/1/25
本文針對法院對於公司重整裁定相關之准駁、裁定後之措施、裁定之效力以表格來呈現,希望大家可以快速了解法院准駁重整之期間及裁定後會有什麼樣的改變。
壹、法院准駁重整的期間
依公司法第 285-1 條第1項,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各機關、團體之意見後,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120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120日得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30日,以二次為限。)
貳、法院應駁回重整聲請之裁定
依公司法第 285-1 條第3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而且為了節省程序,若公司合乎破產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直接宣告其破產(公司法第285-1條第4項)
參、法院為重整裁定後應採取之措施
肆、重整裁定之效力
法條補給區:
公司法第 285-1 條第1項:「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
公司法第 285-1 條第2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法院依前項第二款於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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