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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永不喪失 201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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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郭盈廷,2018/12/17



以往按民法第 1146 條規定,娟娟的繼承權被侵害後,雖可以請求回復,不過有時間的限制,若時效過了,B將會喪失繼承權,繼承權將會被表見繼承人取得。大法官在2018年12月14日作出釋字771號,讓我們看看大法官怎麼說? 


 

解析

1.過去有判例及院解認為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而由「表見繼承人」取得,財產上的權利也由「表見繼承人」承受。而釋字771號解釋指出,繼承權屬一身專屬權,不容剝奪,也就是說繼承權永遠都不會消滅。

2.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於民法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僅具有抗辯之效果,真正繼承人不會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

3.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為分別獨立且併存之請求權,當有表見繼承人侵害繼承權時,即使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已完成,仍然可以依照民法767條規定排除侵害、請求返還。

4.本案的娟娟的繼承回復請求權雖然已罹於時效,娟娟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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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補帖: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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