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房屋流程
付訂→簽約→用印→完稅→交屋
二.什麼是下斡旋?
1.斡旋就是在買屋過程中,雙方進行磋商,希望能談出一個雙方滿意的價錢。但斡旋並非只靠一張嘴,它有一些程序要走而且具有法律效力保障,
下斡旋的制度一共有兩種:
(1)採斡旋金方式:
買方先交付現金或者是支票,並簽署斡旋書,由房仲業公司暫時代為保管,房仲人員會依此為憑據去跟屋主議價。
♣若斡旋成功:屋主確認願意出售,斡旋金會轉變成定金,有民法上的約束效果。
♣若斡旋不成功:買方就可以請求業者將原先提出的斡旋金無條件、無息、全額返還,並且不得藉故扣取任何費用
(2)採要約書方式:內政部有頒布不動產買賣斡旋範本,買方不須先拿出現金,只要在要約書上表明出價金額便可以。
2.想撤回斡旋
若你反悔不想買了,原則上可以隨時撤回斡旋。但若屋主已經同意以你的出價出售不動產,此時雙方已達成合意,你應該依約購買,否則便是違約。
3.結論
斡旋金常常發生爭議就是因為撤回斡旋,當屋主已經同意出賣,不能撤回是正常的,但常有房仲常以此為由,說你撤回屬於違約,並沒收已支付的
定金。本件派大星應先釐清事實,屋主是否已同意出售並簽署斡旋書再行救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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