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律師知悉雙方即使溝通不良,個性不合,但對於孩子都有滿滿的愛,都以孩子健康成長為首要目標,所以賴律師選擇以「修復式方式」來處理本案,主要讓雙方說出內在心結以及訴求,讓彼此在調解過程中充分認知在協議離婚後的種種。兩人最在乎的便是有關子女的親權歸屬、扶養及會面交往,常見的種類有(1)單獨監護:由父母一方有監護權,另一方享有探視權(2)共同監護:雙方共同監護,其中一方為主要監護人,本件當事人由於有著溝通不良的問題,賴律師主張「單獨監護」對孩子的未來較有幫助,並讓B女突破盲點讓她清楚認知到自己也有相對應的權利可以照顧孩子,不致缺席孩子的人生。很多人都認為沒有監護權便沒有探視權,這是錯誤的,單獨監護由父母一方有監護權,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再藉由提升探視權的程度,讓父母都能參與孩子的生活。經由賴律師的引導,本件一次調解成立,讓當事人免於陷入家事訴訟之無限迴圈,更讓孩子們在有父母雙方的陪伴下成長。
#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提醒大家當然有關家事訴訟有關的問題應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才可以快速讓生活重上軌道,也減低孩子們受影響的程度,畢竟離婚只是一個過程,孩子們去面對父母間的離婚本身是相當痛苦的一件事。
♣法學小知識
探視權:會面交往
監護權: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探視權與監護權不一樣,法院裁定小孩監護權給爸爸後,探視權將會由媽媽獲得,而媽媽將可執行探視及將孩童帶到探視者家中過夜的權利,不需另外申請探視權或會面申請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