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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作夢夢到什麼啦?201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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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郭盈廷 2018/9/11


PTT八卦版常常有人以「做夢」影射地方議員做了違法的事,例如「有個住內地的議員會來託夢關說性騷擾」「跟特定產業有關、做事不乾淨、金權統治」等等,被影射的議員提告妨害名譽,發文者多半被判觸犯了散布文字誹謗罪,到底在PTT發文如何會觸犯到誹謗罪呢?

解析

誹謗罪係指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於第311條設有不罰的規定,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言論自由於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其與誹謗罪之衝突於釋字第509號中有說明,認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縱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之真實性,但依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誹謗罪即不成立。


鄉民常以「做了個夢」、「夢見」等項目描述,以其可免責,但誹謗罪之成立是看其陳述內容是否可具體指摘某人,使公眾足以知道是哪號人物,則即使以做夢為由也無法免責。在指數對象明確後,視行為人是否在有足夠資料下做的陳述,若無法舉證其口說有憑,則成立誹謗罪。


故即使在網路上也要口說有憑,不要以為說是做夢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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