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盈廷 2018/9/10
據新聞報導,一名網友在mobile1上分享遇過最離譜的面試,網友在台南找工讀的工作,上班時間從早上9:00到下午6:00,薪水約22000左右,誰料洽談結束後,對方竟說「前六天是試用期,沒有支薪喔!」讓他相當傻眼,就算過了試用期也拿不回這六天薪水。(2017/06/09三立新聞參照)
難道現在勞工價值這麼低嗎?
文/郭盈廷 2018/9/10
據新聞報導,一名網友在mobile1上分享遇過最離譜的面試,網友在台南找工讀的工作,上班時間從早上9:00到下午6:00,薪水約22000左右,誰料洽談結束後,對方竟說「前六天是試用期,沒有支薪喔!」讓他相當傻眼,就算過了試用期也拿不回這六天薪水。(2017/06/09三立新聞參照)
難道現在勞工價值這麼低嗎?
勞基法原本有關於「試用期不得超過40日」的規定,但現行法令已刪除,法無明文不准就是合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資雙方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便是合法的。 因為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也就表示員工到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是勞基法上的「正式員工」,要為他保勞健保,如果試用期間太長明顯不合理,員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其違反公序良俗,主張公司權利濫用(民法第72條),且在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開除員工,除要有正當理由,若員工無犯下重大過失,還要發資遣費,應依勞基法第11、12、16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