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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工程契約「漏項」所生之工程款爭議?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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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如何處理工程契約「漏項」所生之工程款爭議


一、「漏項」之定義


「漏項」為工程實務上常見之爭議,所謂漏項,依法院實務見解,是指「工程採購契約中之計價項目,就某一合約工作有所遺漏之意,意即工程圖說及工程之施工規範上均明白顯示該項目之工作應由施工廠商進行施作,惟工程價目單上,對於該工作項目則未將之列入計價項目」之情形,且此一漏項,「係一般廠商就所有招標資料,按通常情況所為解讀,均不認為係屬工程施作範圍者,始足當之」。


二、法院就漏項爭議之見解


因承包商於實際施工時,必須按圖施工,至於詳細價目單或單價分析表所列之項目及數量僅為計算報酬之依據,因此,若圖說就某施工項目有記載必須施作,但詳細價目單或單價分析表卻漏未編列時,即發生承包商依圖說施作該項未編列於單價分析表及詳細價目單上工作項目之報酬,是否已包含於契約總價中?


(一)否定說:承包商不可請求漏項所生之工程款


此說認為,工程承攬契約之締結,本係由承包商自行衡量相關成本利潤後向業主報價或投標,後由業主認可或決標後始成立承攬契約。就其中漏項部分,承包商於投標時,本可審閱施工圖、價目表、清單等,決定是否增列項目,或將缺漏項目之成本由其他項目分離;而且,基於最有利標決標之目的及總價承攬契約之精神,為避免承包商低價搶標,之後再巧立名目向業主請求增加之工程款,應由承包商自行承擔風險,不得向業主請求漏項所生之工程款。


(二)肯定說:原則上由業主承擔,例外由承包商承擔


此說認為,公共工程契約中關於總價決標約定對兩造所生之拘束力,應須以圖說與標單完整編製而無顯然漏列之情形為其前提。除非業主能證明承包商投標時,其已依據圖說詳細計算並斟酌漏項風險後,仍願以決標價格參與投標者,此時應由承包商自負其責外,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及採購法第6條第1項所揭櫫之公平合理原則,該漏項所生之增加工程款原則上仍應由業主負擔,不得以總價契約為由而拒絕給付。


(三)小結:


綜上可知,肯定及否定見解間最大的不同在於究竟要嚴格依契約解釋,並據此劃定承包商所得請求之工程款?抑或是透過誠信原則的解釋,加重業主確保圖說及詳細價目表相互一致之義務?因目前尚未形成多數說之見解,故就漏項爭議究應由業主或承包商承擔風險,仍有待觀察。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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