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只能有一人嗎?
民法並未限定契約當事人一方之人數,且民法第271條以下,就債權人或債務人為多數的情況,應如何行使債權、履行債務亦有詳細規定。因此,倘法律或契約未明文限制,則工程契約既為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自得有複數債權人(業主)或複數債務人(承包商)同時簽訂契約。
一、採購法允許二家以上承包商共同投標
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務、勞務之行為。」
所謂共同投標,可以分為同業共同投標和異業共同投標,其中,同業共同投標,指參加共同投標之承包商均屬同一行業;反之,若屬不同行業,即為異業共同投標。
二、共同投標之優點
共同投標的優點,在同業共同投標和異業共同投標略有不同,同業共同投標的好處在於擴大規模,整合財力、人員與技術;肄業共同投標,則多因為大型工程或統包工程,涉及數個不同的專業(如設計部分交由建築師、施工部分交由營造廠),因此需要結合不同行業共同投標,能更有效率完成標案,實際上也是異業共同投標比較常見。
三、共同投標宜注意事項
在共同投標的案件中,主要有兩個問題,業主和承包商有必要詳加注意:首先是,有沒有哪些情形是不能共同投標;第二個則是,在共同投標的狀況,共同投標承包商間之責任如何分配?例如:若其中一個承包商怠工或無力履約時,應如何處理為宜。以下以公共工程為例說明之。
(一)哪些情形不能共同投標?
依採購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倘招標文件中未標明得共同投標,即不得共同投標。再者,並非業主就所有工程均得開放共同投標。依共同投標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須該工程之性質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可促進競爭、或是為了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而且如為同業共同投標,尚須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5條但書各款規定。
(二)共同投標廠商間之責任
在共同投標的承包商間,依法對外(即對業主)負連帶履行責任,因此,若其中之一承包商無論因何種原因延誤施工進度或發生破產情事而無法繼續施工時,其他共同投標之承包商因對業主負有連帶履行責任,即該設法減輕受延誤之施工進度,此時承包商的責任除了自己進場施工外,異可能另覓有相關資格及專業的承包商,以協助施工;且於一定情況下,得經業主同意,增加與該原承包商資格條件相當之承包商為共同履約之承包商。至於業主方面,於符合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前段規定之情況下,依同條後段規定,業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另外,業主亦不能在未向其他共同投標之承包商主張負連帶責任前,逕以其中一個承包商的逾期或瑕疵,即終止或解除整個採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