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移轉合約檢核表
技術移轉合約,其牽涉技術種類不同,國家、企業需求,目的差異,及合約內容之廣泛,實很難有一標準模式可資參考;但一般合約共通性的條款,或可能面對之類似問題,卻可有一廣泛接受之原則。在此茲將相關注意事項,逐條列舉,以為參考。
- 當事人
- 公司名稱、登記地址須正確無誤。
- 分公司維簽約主體時,應在其營業範圍內。
- 公司之部門不得為當事人。
- 簽約人應有授權。
- 定義
- 技術特質及移轉程序、方法、目的。
- 產品名稱、種類、數量、特性、品質
- 技術援助內容、範圍、程度。
- 技術及技術援助提供方法。
- 改良之內容、範圍。
- 期間
- 時間應可達移轉目的(五~十年)。
- 延期通知。
- 合意延期。
- 絕對授權與否(Exclusivity)
- 生產、製造、銷售之唯一授權。
- 至少在本國為絕對授權。
- 專利權、著作權
- 有關權利之授予。
- 使用、生產、製造、銷售、再授權。
- 侵害他人專利、著作權之處置。
- 受侵害之救濟、賠償。
- 專利、著作權期間,以定權利金(期滿不須支付)。
- 商標
- 名稱、圖形、圖案。
- 可使用之範圍。
- 產品附加雙方商標(但須注意品質管制之要求)。
- 改良之介入瞭解
- 雙方之改良提供授權。
- 雙方均可介入瞭解其改良。
- 改良授權以移轉技術、產品為限。
- 改良包裝新專利、著作權。
- Grant-back須詳細定義,或改為Cross-licensing。
- 原、材料供應或其他重要零、組件之取得
- 不得限制供應或取得來源。
- 價格須具國際上合理水準。
- 不得高於其他受移轉人之價格。
- 成本價加上必要費用 (若由移轉人供應)。
- 最優惠受移轉人條款(Most-favored-licensee)。
- 權利金支付
- 不得高於其他受移轉人。
- 不得有「最低標準」(Minimum Annual Royalties)之限制。
- 以生產或銷售為計算標準,應扣除自移轉人取得原、材料,零、組件等之成本。
- 以出廠價為計算標準。
- 稅負須由移轉人負擔。
- 銷售區域
- 全球,除其他受移轉人絕對授權之區域。
- 要求重要市場(如國內、相關國家)之絕對授權。
- 合理限制:如移轉人製造地、國;合法限制:如出口管制地區。
- 保密條款
- 不包括過期之智慧財產權。
- 不包括已公開之Know-how、商業機密。
- 不得限制受移轉人員工之介入瞭解該技術。
- 審查、報告
- 定期財務部表提供。
- 生產、銷售紀錄提供(但僅與品質有關為限)。
- 生產流程之紀錄。
- 其他與合約目的有關之紀錄。
- 審查有關流程(限於該技術、產品有關)。
- 再授權之准許
- 權利金比例支付予移轉人。
- 相同保密義務。
- 權利讓渡,雙方均不准許
- 保證
- 各階段技術援助保證、文件、資料提供。
- 履行合約之保證,如準時性、功能性、目的性。
- 機器、設備、原、材料供應之保證。
- 保險
- 雙方均應保險。
- 每年或定期更新。
- 有關報表提供對方。
- 貨幣條款
- 可轉換強勢貨幣。
- 滙率。
- 權利金及其他支付方式
- 現金(如薪資)。
- 銀行支票、本票、滙票。
- 信用狀。
- 個人支票、本票。
- 訓練
- 在移轉人處之事先訓練。
- 訓練之人員、範圍、期間。
- 繼續之訓練(如改良之使用)。
- 現場訓練(在受移轉人現場)。
- 最優會受移轉人條款
- 不高於其他受移轉人價格。
- 不高於國際合理價格。
- 優先供應設備、機器、原、材料,零、組件。
- 合約期滿效力
- 得繼續使用該技術(得減少權利金支付)。
- 不妨害未履行義務之繼續履行。
- 相關資料文件之保留。
- 合約終止
- 終止之通知(99天)。
- 不履行合約之終止。
- 法定終止原因(如依相關國家法律)。
- 不可抗力事件而終止。
- 其他如破產、清算、重整、重大所有權變更、重大債務、重大債權無法收回而終止合約。
- 存續條款
- 出口管制。
- 侵害或受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 保密條款(但須有期限)。
- 爭議解決條款(包括準據法)。
- 出口管制之許可
- 取得許可。
- 損害賠償。
- 查詢移轉人智慧財產權之條款
- 是否合法、有效。
- 是否過期。
- 不可抗力事件
- 雙方均有適用。
- 通知及證明義務。
- 終止合約。
- 語言、文字之合意使用
- 準據法
- 以受移轉人或移轉人國為主。
- 不排除其他法律之規範作用。
- 直接選擇實體法較理想。
- 商議、調解
- 若有爭議,應自行商議、調解。
- 並無最終拘束力。
- 訴訟或仲裁
- 爭議解決之方法。
- 程序法之適用。
- 仲裁組成及人數。
- 仲裁地點。
- 仲裁組織之選擇。
- 管轄法院。
- 在進行仲裁程序中,仍應履行合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