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檢署新聞稿摘要:新北地檢署偵辦18家公司長期承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辦理之車輛機件、引擎零件等相關採購案,為求順利得標,確保獲利,共組圍標集團,於標案開標前,先以協議權利金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俗稱:搓圓仔湯),再以各標案決標金額1%之金額行賄汽基廠經辦採購業務之士官長,換取洩漏底價、排除外來廠商或抽換標單等行為,以此確保圍標集團得以順利得標。
新北地檢署新聞稿摘要:新北地檢署偵辦18家公司長期承作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辦理之車輛機件、引擎零件等相關採購案,為求順利得標,確保獲利,共組圍標集團,於標案開標前,先以協議權利金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俗稱:搓圓仔湯),再以各標案決標金額1%之金額行賄汽基廠經辦採購業務之士官長,換取洩漏底價、排除外來廠商或抽換標單等行為,以此確保圍標集團得以順利得標。
近期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承辦了一個案子是關於公開招標之採購案,當事人陳先生是投標廠商之一,他原本只是一如往常的參與投標,卻在投標過程中被控意圖影響價格以及共同行賄,牽扯進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陳先生被控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圍標罪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違背職務行賄罪等,當事人無奈求助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賴忠明主持律師,看看如何能為他澄清。
經賴忠明律師深入了解情況,廠商們相約一同吃飯,或多或少有一些利益的交換,但不代表會有貪污罪之成立,且當事人對於行賄也不知情,經賴律師為其辯護,後續檢方認為在通訊監察紀錄中並沒有陳先生商討行賄之情事,也沒有證據顯示陳先生有參與圍標,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
法規小補帖: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北地檢新聞稿:
http://www.pcc.moj.gov.tw/HitCounter.asp?xItem=481109
新聞連結1:
https://www.mjib.gov.tw/news/Details?Module=1&id=294
新聞連結2: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03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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