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登入

忘記密碼?
離開

忘記密碼

如驗證碼看不清楚,請點選圖片更換驗證碼
離開

淺介審計委員會2019/2/23

返回

案例

文/郭盈廷,2019/2/23


為了強化董事會職能及公司內部監控機制,我國證券交易法於民國(下同) 95 年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並允許公司可擇一選擇採現行董事、監察人雙軌制,或改採單軌制(即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不得再依公司法規定選任監察人),本文介紹審計委員會如何組成?有何權責?

解析

一、設置
(一)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12.19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二十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前開金融業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者,得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二、組成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3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且至少1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參照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2項)
三、職權





四、結論
審計委員會之職責包括了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之審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績效之評估、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及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以達成公司治理之原則及目標,並強化董事會之職能。
♠如果有任何問題,歡迎聯絡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也歡迎大家持續關注本所網站及粉絲專頁:
主持律師:賴忠明律師
電話:04-2322-0506
手機:0933-255-514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378號25樓之6
♠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網站網址
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team/index.php



♠粉絲專頁網址
https://www.facebook.com/%E6%9D%B1%E5%BE%8B%E5%9C%8B%E9%9A%9B%E6%B3%95%E5%BE%8B%E4%BA%8B%E5%8B%99%E6%89%80-107583543262723/


 

更多與證券交易法有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