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盈廷,2019/2/13
參與公司重整程序者有法院、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關係人會議四者,法院為外部監督機關,其他三者則為內部機關,於公司重整期間維持三權分立的狀態,關係人會議取代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重整人取代董事而為重整工作,而重整監督人則是取代監督人予以監督,本文接著介紹重整監督人及關係人會議。
文/郭盈廷,2019/2/13
參與公司重整程序者有法院、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關係人會議四者,法院為外部監督機關,其他三者則為內部機關,於公司重整期間維持三權分立的狀態,關係人會議取代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重整人取代董事而為重整工作,而重整監督人則是取代監督人予以監督,本文接著介紹重整監督人及關係人會議。
壹、重整監督人
一、重整監督人之資格
二、重整監督人之職務
三、重整監督人之責任與報酬
與重整人相同。
貳、關係人會議
一、關係人會議之組成
關係人會議為重整程序中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之法定必備最高意思機關,由重整監督人與股東組成,又依公司法第302條規定分組,表格如下:
二、關係人會議之任務
三、關係人會議之召集
依公司法第300條第2、3項,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四、關係人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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