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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階段認識公司重整-公司重整之內部機關(重整人) 201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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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郭盈廷,2019/2/11


參與公司重整程序者有法院、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及關係人會議四者,法院為外部監督機關,其他三者則為內部機關,於公司重整期間維持三權分立的狀態,關係人會議取代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機關,重整人取代董事而為重整工作,而重整監督人則是取代監督人予以監督,本文先從重整人開始認識。


解析

一、重整人之資格



二、重整人之任免



三、重整人之職務



四、重整人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之行為



五、重整人之責任與報酬
依公司法第 313 條,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若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重整人之報酬應作為重整程序之費用,且享有優先受償之權。


備註:
公司法第30條經理人消極資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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