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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暴力,法律才是我們最後的保障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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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文/郭盈廷,2019/1/17


近日家暴、虐嬰案件頻傳,1月12日才發生新北蘆洲一名男子因為買回來的肉圓沒有加辣而痛毆妻兒,1月15日又驚傳17歲小媽媽與其友人、表姐情侶虐嬰致死,1歲多的女嬰身上不僅有多處瘀傷,甚至還有菸頭痕、刀傷,現在社會亂象層出不窮,令人不勝唏噓!許多民眾聽聞案件後非常憤怒,甚至去包圍警局及當事人家裡,對此套一句內政部長徐國勇所說的法律才是我們最後的保障,本文讓大家看看可以如何以法律來反制家庭暴力!

解析

1.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二條第一項定義,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民眾最常誤解的是只有受到身體上的暴力才是家庭暴力,法規明確的指出,除了身體以外,跟蹤、言語暴力、高壓控管或是經濟控制也都是家庭暴力的種類。
2.誰能受到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
為了保障家庭成員的安全,家庭暴力防治法明列受保障的對象,包含有婚姻關係與無婚姻關係而結合的家庭成員,還有所謂的恐怖情人條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無論是「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的人都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傘下,表列如下:



3.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保護令保護受害者
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核發的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讓加害人不可以再以肢體、言語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保護令一共有三種:



4.結論
聲請保護令可以達成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權益,讓加害人不可以再以肢體、言語或其他暴力方式對待被害人的效果,但要永久阻絕暴力需要許多專業人士如家暴中心全方面的協助,東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提醒您,如果不幸遭遇或聽聞他人遭遇,應視情況緊急與否運用113保護專線或110報案專線,並尋求家暴中心、警方及律師的專業協助,家暴不是家內事,讓我們用關心讓暴力喊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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